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链条。
《意见》强调,农业部门负责做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意见》提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共同督促指导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超市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农业部门要抓紧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查验农业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基本条件。
《意见》指出,农业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信息平台,率先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并逐步覆盖蔬菜、茶叶、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实现和农业部门的追溯信息平台有效对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意见》要求,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针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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